来源:《公共管理评论》2022年第1期,版权归原期刊及作者所有。
作者简介:杨君,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理论、城乡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周自恒,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
摘要:在后税费时代,为有效联结有差别的个体,国家不断下移治理权力重心,划小基层治理单元,从而形成了资源更密集、结构更精细的治理方式。国家对个体的治理行动持续增加,却没有带来好的治理效果,这一现象可称为“治理过密化”。结合东部J市B村的经验,治理过密化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治理主体的全方位开发和治理方式的“单线化”与“去情感化”。国家提升乡村治理效能这一外生性因素和村级组织的“去组织化”这一内生性因素共同促成了治理过密化。在治理效应上,其非预期后果是放大了村民的失望感、村民自治空间萎缩和上级政府治理权威下降。化解治理过密化困境的思路,是从加强自然联系、优化联结渠道、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等方面不断改进乡村治理方式,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个体化;治理过密化;国家权力;去组织化;治理效能
以下为文章部分节选:
国家与个人的联结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学术界试图以过密化理论为切入点,从国家—社会视角出发寻求乡村社会治理研究新的突破点。这些研究侧重于国家权力重心下移对乡村社会制度、组织以及社会整合产生的影响,却忽视了从国家—个人联结的角度展开对乡村治理的深入研究。随着乡村中介性组织的消逝以及村庄内部关联的弱化,国家直接面对有差别的个人难以实现有效的联结,治理过密化正是对国 家—个人联系渠道断裂问题的回应。在这种背景下,为有效联结有差别的个体,国家不断下移治理权力重心,划小基层治理单元,形成了资源更密集、结构更精细的治理方式。国家对个体的治理行动持续增加,却没有带来好的治理效果,这一现象可称为“治理过密化”。本文试图从国家—个人视角出发,基于东部J市B村的个案研究,探讨治理过密化的表现形式、生成逻辑以及非预期后果,进一步总结和反思当前乡村社会中国家与个人联结的方式。
基于对B村的个案研究,研究发现,治理过密化的基本表现形式既包括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村民小组长扩大村民直接联系纽带、网格员爬梳村民信息的治理主体的全方位开发,也包括治理方式的“单线化”与“去情感化”。这一表现形式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松散化的联结。乡村社会治理过密化的稳定维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治理与乡村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提升乡村治理效能这一外生性因素和村级组织的“去组织化”这一内生性因素共同促成了治理过密化。
治理过密化不仅没有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反而产生了非预期的治理效果。在短期内,治理过密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强;但从长远看,由于治理非预期性后果的存在,这种乡村社会治理中国家联结个人的方式会逐渐减弱。基于此,为了增强国家与个人的有效联结,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化解治理过密化困境,需要从加强自然联系、优化村级联系渠道、增强农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等方面,不断改进乡村治理方式,提升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效能。
首先,提高自然联系在村级治理的比重。自然联系是指发生在自然场景中的联系,既不是指某种特定基层公共治理空间,也不是指微信、电话、电视等新媒体联系方式。因此,乡村自然联系的公共空间建设应该是乡村社会治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在自然联系的公共空间中,村干部的工作联系和生活联系才能与村民的生活诉求相融合,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才能与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村级正式治理方式与非正式治理方式的协调,让退休老干部、退休老教师、退休公职人员等乡贤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调动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将上级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建立在乡村社会传统的本土性基础上来开展,而不是单纯地依靠外来“陌生人”治理乡村。
其次,鼓励村民进行社会交往,优化村级联系渠道。对乡村社会中的个体进行更细致的分类,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人人参与”的乡村社会交往方式。比如,在与老年人交往方面,可以采用年轻人联系“小老人”、“小老人”联系中高龄老人的方式,建构层层联结的纽带。同时,重新定位村级治理主体,依照村级治理特点确定工作内容。比如,网格员重点处理村级网格技术问题,党员联系重点人群,村民小组长进行具体的入户宣传和信息收集工作等。只有对制度实施进行调适和改进,合理解决村级治理主体的重复交叉问题,才能防止乡村治理滑入更为严重的“治理过密化”陷阱。
最后,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自治组织,增强农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组织起来的农民是“最后一公里”的行动主体,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自治组织,调动村民的参与意识,拓宽村民参与治理的渠道,强化村民的民主精神,提高村民自治的思想觉悟和智力支撑,将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鼓励乡村社会自主治理。同时要完善和规范乡村事务的程序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引导和鼓励村民参与到各项事务的决策环节中来,为广大村民实现自主治理提供制度支撑,淡化村民自治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
总体来说,治理过密化是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的一种治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联系渠道缺失的问题,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维持了乡村社会秩序。但当前乡村社会的空心化、个体化、原子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联结仍然缺乏有效性,假如治理过密化模式无法化解自身缺陷,不能改进和优化,将会影响正向功能的发挥,乡村治理效能难以提高,不利于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