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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典型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测算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2-05-16    浏览量: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2021年第2期,版权归原期刊及作者所有。

摘要:作为一项典型的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一国或地区公民基本生活的最后防线。尽管各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贫困线)这一动态指标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为此,本文梳理和分析了部分欧洲国家、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日本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的测算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法、科学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细化救助对象分类、推动建立低保人群待遇水平与物价联动测算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贫困线;补贴标准

以下为文章部分节选:

虽然各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贫困线)这一动态指标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另外,低保对象是社会中的底层贫困群体,英国、美国、加拿大、日 本、韩国等国家均分门别类地制定救助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研究典型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机制和补贴标准测算方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第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法。健全立法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建立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同步建立和完善了与该制度相关的法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建立至今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发展体系,一定程度上为制度的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1999年10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从探索到建立的完成。然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依据还是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范畴。因此,要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水平。目前,各地区都在积极尝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部分地区出台建立城乡统一低保制度的文件,如《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014年5月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但是该法规内容不够详尽。因此,建议优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立法程序,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补充或更新立法内容。同时,应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在统一的法规下合理地运行,从而加快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进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效力。

第二,合理细化救助对象分类。多数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救助家庭和个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按照不同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年龄结构分配不同额度的补贴,对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以及病患家庭给予不同程度的额外补贴,对单身且抚养孩子的家庭给予最高水平的补贴。此外,韩国、日本等国家还增设了教育补贴、住房补贴等专项补贴。补贴的标准依据受益人的教育等级、居住地级别等具体确定。相对而言,我国对受益人群的划分不够精细。建议完善我国分类救助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家庭进行更加科学细致的划分,按照各类人群的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构建分类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应将各项救助标准与均等家庭收入水平挂钩,明确边界,从而满足不同受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

第三,科学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立旨在让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等人群过上体面的生活。我国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低标准、低托底”的红线,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与最低工资水平相衔接,避免“养懒汉”。英美等发达国家都是依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贫困线),并充分考虑制度受益人(家庭)的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避免出现单一标准不能满足所有受益人需要的问题。此外,要通过各种就业帮扶措施增强个人或家庭的自救能力,使政府职能真正回归“兜底”本位。

第四,建立低保人群待遇水平与物价联动测算机制。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通过支出是否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来判断贫困与否,低保待遇水平由受益对象的实际购买力与必要支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决定。在测算保障对象补贴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推动低保待遇水平与物价水平联动测算机制的构建,提高低保待遇确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要细化家庭收入标准,对不同收入标准的困难人口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避免由教育支出、治病支出及交通支出等发展性支出导致的贫困问题。此外,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科学考察受益人群预算补贴支出变动趋势,保障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