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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祖佩(1985-),男,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与基层治理;钟涨宝(1963-),男,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需要重新审视村社集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注重村社集体系统功能的塑造与发挥。本文以“资源密集-社会团结度”为依据划分出四类发展典型村,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类型比较揭示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实践境遇及其塑造机制。研究发现:村社集体发挥着重要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并分别以利益连带机制、权利义务连带机制与情感连带机制为功能实现机制;村社集体面临着“被架空” “被消解”“被利用”和“被动员”等现实境遇,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单向度强调集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并不足以改变村社集体境遇,反而给精英俘获等现象存续提供空间,难以实现对“内卷化”困局的突破。在强调集体经济壮大的同时,在农民组织化、公共规则培植和村落共同体涵育等方面的整体性理论关照和制度设置应成为村社集体再造的重点。研究结论为顶层设计层面审视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村社集体再造提供了方向性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社集体;利益密集;村庄治理;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
以下为文章部分节选: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村社集体再造绝不意味着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和挤压,而是通过契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需要的体制机制构建,真正发挥村社集体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以最大化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单靠村社集体经济实力壮大并不能解决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中存在的问题,亦无法实现对精英俘获以及由此而来的乡村建设“内卷化”困局的突破。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社集体再造不仅是经济议题,也是基层重大政治和社会议题。
进一步看,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再造的核心是有效构建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联机制,这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为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着力点。
(1)实现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在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均衡,应是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至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国家并未建立与农民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依托于乡村集体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间接治理。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试图利用财政补贴等各项制度构建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机制,间接治理方式逐渐式微,却也带来村社集体的资源统筹能力弱化等意外后果。乡村振兴背景下,一方面,受财力和发展水平限制,仅仅依靠政府力量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农村发展滞后存在的诸种问题,必须调动村庄自身能动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外力和村庄内力协同发展。在其中,村社集体构成村庄内力的主要来源和依靠。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受益者是广大农民而绝非农村中的部分或特殊群体。而功能有效发挥的村社集体无疑在实现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中起到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再造,既需要提升村社集体经济实力,更需要强化,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利益连带、权利义务连带和情感连带关系的积极构建。由此,方能充分发挥村社集体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应有作用。
(2)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离不开以公共性为核心旨趣的农村社会建设。公共性构建需要以公共生活中的有效参与为基础,并能够在参与中达成共识。公共性对于抵御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有着实质性意义,也是使个体得以超越狭隘的自我而关注公共生活的立基所在,还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间良性相倚、互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条件。在中国农村中,村社集体为农村社会公共性构建的基本单元和主要载体。村社集体建设的历史传统和现有制度设置,为农村社会公共性构建提供了基本经验参照和制度保障。村社集体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受限,实质反映了当前农村社会公共性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因此,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的再造路径,实质构成新时代以公共性,构建为主要内容和核心旨趣的农村社会建设的努力方向。换言之,再造村社集体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组织和制度支撑,还在于以农村公共性有效构建为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提供坚实社会基础。